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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城镇居民申请办理门诊大病的,应自每季度末月,参保职工向所在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直接申报)、参保城镇居民向所在社区(学校)报送申报资料;参保单位、社区(学校)应及时进行收集汇总,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至月末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申报。
参保职工和城镇居民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原始病历复印件;如为门诊病历需提供相应就诊证据(挂号、交费依据和检查检验报告等)和至少两个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诊断证明。
(来源:保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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