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因罹患以下十五种既往症,则在保险期间内因该既往症而产生的基本医保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费用、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医疗费用。
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按照30%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特殊疾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障责任无既往症约束。
本产品的“既往症”指:
①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癌)
②肾功能不全
③肝硬化
④肝功能不全
⑤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
⑥慢性心力衰竭
⑦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
⑧高血压病(3级)
⑨糖尿病伴有并发症
⑩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呼吸衰竭
系统性红斑狼疮
重症肌无力
再生障碍性贫血
溃疡性结肠癌。